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使用省级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