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我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总结和计划;
4.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会议和领导出席的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依托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具体网址:http://www.qingcheng.gov.cn/ 。当面受理点:清城区凤城街道环城二路名都16号楼二楼。
我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电视台、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2019年3月22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
受理机构: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城区凤城街道环城二路名都16号楼二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63-3398235,传真号码:0763-3398901;
邮政编码: 5115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qingcheng.gov.cn/)上下载。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对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清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清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