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从省地税局获悉,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5月31日截止,建议广大高新技术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享受改革红利,激发创新驱动新动能。
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与25%的法定税率相比,其减免幅度达40%,具有减免力度大、减免税额计算简便等特点。据统计,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省地税局共为971户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6.89亿元,户均减免额达585.89万元。
2016年初,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按照新办法,2016年省地税局管辖范围内新增1275户高新技术企业,同比增长705户,增幅达到124%。新办法释放的“改革红利”将直接体现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预计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有大幅增长。
据介绍,新办法主要带来两个变化:一是调整了认定条件,降低科技人员占比要求,以适应目前研发外包的发展趋势;降低年销售额小于5000万元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指标,将使更多中小企业有望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二是调整了高新技术领域。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新增相关领域新技术,并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即可享受优惠。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为2016年12月20日,则该企业享受优惠的年度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联合公告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只需要在汇缴期间,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完成备案,即可自主申报享受优惠。同时开通网络申报功能,CA用户可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备案申报,即可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优惠备案,也是即办即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