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目前各级政府及企业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客观来说,在形式上,法律顾问没有实现全覆盖;在实质上,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没有真正有效发挥。
“目前,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并呈现出由上而下递减的局面。政府组成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更是凤毛麟角。 ”汪利民表示,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工作及参与的范围大小,很多时候主观性很强且随意性较大。有的地方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法律顾问作用没有真正有效发挥。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偏重事后法律救济,多数是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而不是事前咨询、审查与事中跟踪,没有真正成为政府科学决策的“智囊团”、依法行政的“助推器”、沟通百姓的“传声筒”和违法行政的“守门员”。
汪利民建议,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形成常效、规范的运作机制,明确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到政府及部门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中去,同时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保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事先评估与防范方面的作用,让政府法律顾问“有为有位”。(聂扬飞)